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9006执恢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小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红
审判员 聂少红
审判员 汪 辉
书记员 陈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