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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5935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对上诉人**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润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鄂01民终59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鄂01民终5935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十四行“湖北创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路15号青澳广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误写,补正为“*****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以北、常家山路以东**软件新城1.2期3-1004。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一页倒数第四行“湖北创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系误写,补正为“*****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代 娟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