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5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蒲阳大道32号税务家属房一**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4R2地块武汉海伦春天Q1.1栋1**1-2层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振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武汉市硕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娟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