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608号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白海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228.5元。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