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11014号
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白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228.5元。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