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7民初3807号
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69号祥丰大厦1单元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6812807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婷,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公司员工),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31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亿(公司员工),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0元,由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