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864号
原告:山西东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店坡村G55二广高速段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东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西东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东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