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3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8)鲁068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7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