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1042-1号
申请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以山东省莱州市元通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莱州市交通运输局、莱州市通运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及补贴收入(莱州市程郭镇农村公路网化工程项目)21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1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以山东省莱州市元通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莱州市交通运输局、莱州市通运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工程款及补贴收入(莱州市程郭镇农村公路网化工程项目)21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