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3执2840-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