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3执2840-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兴水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和2019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少额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人。2018年12月17日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券、股权等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是200990元,申请人受偿5333.42元,未受偿195656.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