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4907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合生大道1号合生国际新城西区二期B127—B135栋B13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14PA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侨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侨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艾时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南2号A栋7层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330866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新澳开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银湖湾中兴路19号1座一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UL5EY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盈诺科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南2号A栋6层6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JPP373。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广东旋玉健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江门新会经济开发区民科园创业服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12704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众诺达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8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CDW2J。 法定代表人:温姌婷。 被告:江门市恒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6号501室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6EUY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厚朴生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社区桃园路8号田厦国际中心B座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7617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1210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晶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780号4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315085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晟盈***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82876K。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关于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艾时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澳开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盈诺科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广东旋玉健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诺达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恒森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厚朴生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晶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晟盈***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12522.72元),由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惠州市中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497.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