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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5民初2018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2024年2月27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3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