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5民初2018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2024年2月27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3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