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02民初410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和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已按约履行义务,无须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