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3022号
原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馆驿街新区四号楼113西南方向。
负责人:**。
原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街道办事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39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原告和被告签订《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太阳能路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安装完毕太阳能路灯,后甲方多次向被告索要合同款,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25398元拒不支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为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街道办事处,经查,相关机关登记信息中并无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街道办事处的登记信息,故被告主体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时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