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208号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存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