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251号
原告: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A12。
法定代表人:黄东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广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妹菊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