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616号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O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厚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