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2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3731866E,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金锋,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京业伟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2MAX8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江支路33号楼1单元403户。
法定代表人:杨晨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京业伟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38885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7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青岛京业伟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鲁UJ××**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青岛京业伟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款388856元未执行到位。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电话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无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忠
审判员 张旭峰
审判员 王振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