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2财保8号
申请人:沅陵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刘家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M1CCC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业证号:143079971185216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地税局出口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943798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沅陵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出了保全申请,不采取保全有可能造成申请人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沅陵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