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地税局出口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9437988T。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62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案,且另案【(2024)湘0626执53号】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平江县XXXX的工程款,待工程款到位后再进行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截止到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有工程款36000元,受理费35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及工程款,本案可终结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湘062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