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地税局出口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943798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江县人民法院(2023)湘0626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其仍未到庭接受执行调查。经调查,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已对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发现位于被执行人湖南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江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予以冻结,待该工程款结算后,可予以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494946.33元,受理费4451.2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626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具备履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