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112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西科德自动化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8层9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怀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玉园路新豪方大厦1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西科德自动化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怀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