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联合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联合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厦门联合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661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代理人***、曾霞,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联合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36号-1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联合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联合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