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250号
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港汇路**锦绣丽舍**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470X8。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华彬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E1-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AYM86G。
法定代表人:邓军华。
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彬伟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渝0116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594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