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彬伟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166号
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470X8。
被申请人:重庆华彬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E1-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AYM86G。
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华彬伟玻璃有限公司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财产保全向本院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