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已向巴中市南龛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394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