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财保20号
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大沟村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9910804。
法定代表人:张泽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470X8。
法定代表人:周**。
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额为45万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