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2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彭水县。

被告: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470X8。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与被告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攀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