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2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彭水县。
被告: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470X8。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与被告重庆美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攀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