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3378号
原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16号3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16049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28号404-4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7874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