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境界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30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高寨镇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109752150Q。

法定代表人:高砚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境界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乐亭县经济开发区黄海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084964973P。

法定代表人:黄居彬,董事长。

本院执行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境界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930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境界仓储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173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执行费31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及传票;

二、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月14日,本院开始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超

审判员  张兴川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