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30民初853号
原告: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流潭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109752150Q。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曲格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代召村东(309国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661061580R。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14MH03。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曲格管业有限公司、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3545元,由原告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