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亚都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冀09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930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930民初748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显属基础法律关系,在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基础上,应适用基础法律管辖的条款解决民事争议。双方虽然之后签订《还款协议》再次约定管辖争议,但上诉人认为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的争议是适用基础法律关系的延续,应以《购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纠纷,并选择认定适用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2019年2月25日《还款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均在该还款协议上签章,该管辖条款的约定系合同签订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对本案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能够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从其约定,因此本案争议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书记员  迟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