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朗乃建筑有限公司

**才与西藏林芝市圣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朗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26民初3号
原告:**才,男,1975年11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市圣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白玛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信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荣,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林芝朗乃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米瑞乡朗乃村。
法定代表人:玉荣多杰。
原告**才与西藏林芝市圣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朗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荣 小 华
代理审判员 达娃玉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益西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