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0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9685358N
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005613039090
住所地: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温×。
本院在执行山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11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265572.6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39元、执行费15056元,共计1290167.6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环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银行帐户存款1290167.67元及利息或者提取、扣留相同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建海
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