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112号
原告:*****巴彦浩特镇意莱德欧**门业。
经营者:王亚丽,系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正,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有智。
被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巴彦浩特镇意莱德欧**门业诉被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浩特镇意莱德欧**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海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