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图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图雅,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的*****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图雅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9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图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3606元,执行费2804元,执行到位标的额150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921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图雅在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买卖信息,被执行人***图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买卖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图雅名下蒙MC××××号车辆,该车辆已在(2021)内2921执1176号案件扣押处置,车辆暂未过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图雅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立 东
审 判 员 杨 惠 东
审 判 员 张 朝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苏龙嘎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