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2921民初782号
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军分区东路商业-23-9。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安山,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雅,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海峰,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图雅、第三人云海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图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司法鉴定,本案扣除审限,鉴定程序终结后本院恢复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作出(2020)内2921民初78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被告***图雅撤回反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第三人云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186000元(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1330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60648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647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总额暂计25729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对其经营用房进行装饰装修,被告与原告以及本案第三人云海峰(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东关村商铺营业房一二楼,装修总价款为266000元。约定装饰装修款支付方式为:首付6万,2018年9月30日前付到总工程款的60%,本工程完工付30%,验收后付5%,剩余5%留作质保金(两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给原告6万元,之后原告开始施工。施工期间被告未能如约支付装饰装修进度款,但原告仍按约定完成了全部装饰装修工程。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11月入住该店面一二楼开始营业,经营项目为“婷美魔力21产后恢复”,同时二楼还附带小儿推拿服务等。
被告使用了装修成果但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装饰装修款共计80000元。原告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被告早已违约,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186000元装饰装修款。另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图雅辩称,2018年9月21日,我与原告签订了东关新村6号商铺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当天付了60000元,2018年12月12日又付了40000元。2018年12月25日银行转账付款20000元(账户名云海峰)。共计支付120000元。原告在诉状中所说支付了80000元与事实不符。另外原告诉状中所说使用时间2018年11月入住营业与不符。事实是2019年1月29日清理工程垃圾,2019年2月13日员工开始打扫卫生,因装修问题店面迟迟不能开业,培训员工没活干相继离职等这样无限期的拖延我无法承受。没办法我在2019年7月21日在未施工完的场地自行打扫卫生开始培训、开始营业。未按时付清款原因:1.入场材料与当时提供素材不符,入场也未履行合同第10.2条通知甲方现场验收开始施工。2.施工过程中始终未见过工程监理,质量无法保证,与我沟通的是乙方韩姓设计师,回馈信息也无权改正等原因。3.云海峰父亲生病,三天两头有事,我的员工等不了的也走了,我和云海峰商量逐步付款,当时他同意的。我与原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工期50天。合同规定依照国家装饰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执行,工程监理监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装修工程。开工时乙方公司在驼旺商场施工,装修工程师傅调不过来,赶着十一放假,云海峰父亲生病住院,我也无法催促云海峰,一直拖延工期。地板砖是2018年11月3、4日开始铺,工程监理未通知我就自行开始施工了,等我到现场70%已铺完,三个卫生间地面严重出现问题,自流平没做,地面的水应该流向地漏,原告做的是水不进地漏直接从门口流出来(门口低)。当时要求每个房间和卫生间都有换气扇通风,但一个都没有给安装。最影响工程进度的是门,每个装修启动第一件事就是先预订门,但是乙方的门是2019年2月到。婷美摩力21产后恢复装修遗留问题:1.一楼地面仿古砖与提供的样品不符;2.吧台没有键盘抽屉,没有串线洞,没有监控插座;3.三个室暖气罩少一个;4.一楼调理间没有换气扇,卫生间配电箱改电时没有移出,无法当作卫生间使用。陈列柜尺寸不符,产品无法摆放(当时给提供过实物),所有窗户没包窗户套,二楼三个调理间装修风格和元素不符(用错壁纸),照明灯、插座未安装(灯、插座大包给装修方,为了尽快营业乙方自行采购,安装费用自己出的);5.储藏间因线路问题,电闸空开经常跳闸,一个月就得换室内空开一次,三个月就得换电表箱空开一次。因线路的问题热水器使用中总跳闸,不知道当时的电是怎么改的,厨房没有烟机洞;6.二楼每个房间没有换气扇,每个卫生间的换气扇没有接通风管道,直接通到天花板里了;7.三个卫生间地面坡度问题(门口低),洗澡水不往地漏里流,直接流到卫生间门外,导致木地板被浸泡起泡。三个调理间卫生间严重返臭,无法正常使用,卫生间没门;8.因四个卫生间门做的非标导致公司标准沐浴桶进不去(当时要求做标准门);9.小儿推拿属于中国传统文化,要求做中式风格,提供公司设计原稿,装修后差距很大,没有独立调理间,没有洗手池,壁纸没有贴完整,门的颜色不符。两个门没有门套,形象墙没有做完整,收银台无键盘抽屉,无串线洞,主机箱无处放置。以上装修质量问题当时给云海峰一一说明,让他赶快完工,因工程中的材料更换缩水,质量问题告知云海峰和韩设计师也未重新报价。我要求重新把装修工作按最初的要求做完。一、地砖按最初要的80仿古砖。二、水电改合理。三、装修风格按图纸要求做,并承担我每天营业额、店员每天的基本工资、房租。
第三人云海峰述称,对原告起诉现在主要是坚持原有的尾款的结算,至于工程的返修问题不在原有合同范围内、合同期内。坚持按照原有合同结算,不认可所述质量问题。很多材料进场原告和公司相关人员都在场,如果按原告所述,都是两年的使用问题,不是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图雅将位于*****巴彦浩特镇东关新村5号商铺承包给原告恒信公司装修,原告恒信公司预算价为311261元,后双方商定装修价格为266000元,为此双方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东关新村5号”,建筑面积312m2,工程内容和做法约定见预算表,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包全部材料(原告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工期为5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为被告首期款,预收款到原告账户第三日即2019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开工后50个工作日。工程造价为266000元。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但费用在中期款一次结清。工程减项不得超过预算的20%,否则被告给原告付减项的20%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原告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被告,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的材料,被告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后通知原告,双方共同验收。付款方式约定为2018年9月30日前付到总工程款的60%,木工完工付30%,验收后付5%,剩余50%留作质保金(质保期限两年)。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工程监理、工期延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和保修、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10.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2日,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提供验收通知单和计算清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2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验收而又无书面意见,则代表甲方已经验收;甲方入住(包括搬入家具)视为验收。验收后两日内交付尾款,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尾款,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滞纳金。验收时甲方签署验收单,付清尾款后,乙方签署保修单,并与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未全额结算,乙方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合同后附《精装预算表2018版》《主材报价表(参考控制价)》。
2018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60000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40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时任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第三人云海峰支付装修款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图雅提起反诉,并申请对恒信公司就东关新村5号房装修施工是否与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的施工范围及内容相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后其未能按鉴定机构要求足额交纳鉴定费,故终止鉴定。本案恢复审理后,***图雅撤回反诉。
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原被告双方并未竣工验收。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房屋于2018年11月使用,并提供被告***图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商业广告证明实际使用时间。被告陈述在2019年1月底到2月初开始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恒信公司与被告***图雅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被告双方并未竣工验收但已经投入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视为验收,验收后两日交付尾款,如果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尾款,每拖延一天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额的1%滞纳金,故被告***图雅应向原告恒信公司支付未付装修款。如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告***图雅可以拒绝接收使用房屋,或者在恒信公司解决装修问题后再接收房屋,对于被告***图雅提出存在的装修问题,可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能以此拒付装修款。对于原告恒信公司要求被告***图雅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约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鉴于滞纳金具有补偿和惩罚性功能,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按未付装修价款的3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146000元;
二、由被告***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43800元;
三、驳回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4元,由被告***图雅负担3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逸涵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人民陪审员 王梦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任佳凤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