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图雅、某某*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图雅,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军分区东路商业-23-9。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磊,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云海峰,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图雅因与被上诉人*****恒信装饰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云海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图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图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上诉人***图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王玉萍
审判员  李 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