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大连宏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76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宏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政府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第三人:嘉果环球(大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太西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宏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嘉果环球(大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用14200元并按照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在被告所承建的石家***万科紫台项目为其提供木工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1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无奈之下,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第三人安排至被告处工作。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起诉至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