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艾思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6135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华风楼2层。
法定代表人:姚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