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4977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华风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沫,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公司在侵权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就侵害涉案图片署名权向***不间断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3.判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4.判令***公司承担***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3000元;5.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庭审中,***称***公司已经停止侵权,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专职资深摄影师,曾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摄影作品。域名为weather.com.cn的网站系***公司经营的网站,***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拥有著作权的编号LWJ-P0108934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公司未经**使用了***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对该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属。***提供的作品样稿存在创建日期、修改日期混乱,且其提供的发表证明也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首发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品样稿存在PS的嫌疑。二、***公司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主张的涉案作品存在差异,无法证明***公司对***存在侵权行为。湖南大学为知名建筑,不同摄影师在同一角度拍摄出现雷同照片的概率极高,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公司网站中的图片即为***主张的涉案作品。三、***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代理人于2018年11月14日前往公证处,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此外,赔礼道歉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而本案争议为著作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金额及实际维权支出,故***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一幅编号为LWJ-P0108934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庭审中,***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出示了涉案作品的原图及属性信息,显示文件类型为CR2,拍摄日期为2013年6月23日。***另登录优图佳视网站(www.bestviewstock.com)查看了涉案作品发表情况,显示权利人为***,本图片版权属于©***所有。
***提交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签署的《图片代理协议书》,载明***授权优图佳视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其图片,优图佳视公司有权将***委托代理之图片直接或者委托代理商授权第三方使用,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25日。***另提交优图佳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的证明,载明优图佳视公司独家代理***享有权属的图片的销售事宜,但不存在转让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利的约定;优图佳视公司不曾亦不会代理其进行维权诉讼等诉讼事宜;***除关于独家销售的权利授权优图佳视公司外,其他任何关于著作权利的行使不受《图片代理协议书》的影响和约束。
2018年11月14日,***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201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8679号公证书,公证截屏显示:域名为weather.com.cn的网站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插图。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提交的ICP备案查询截图显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公司,备案/**证号为京ICP证010385,审核通过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庭审中经核实,***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经删除,并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提交汇图网销售页面截图,显示涉案作品在汇图网的售价为800元,上传者为“优图佳视”,***称汇图网系优图佳视公司的图片分销网站。***未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提交相应证据。
经当庭核实,***向本院首次提交本案诉讼材料的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前,且未有证据证明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规定。
关于***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提供了涉案作品原图及属性信息、网页发表截图、图片代理协议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就***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发现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即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可以推定为其申请证据保全之时即2018年11月14日,因此,诉讼时效应从该日期开始计算,而***向本院首次提交诉讼材料的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故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公司辩称其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作品,本院认为,通过庭审中的比对,可以确认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在构图、拍摄角度、组合元素及比例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公司使用的照片是他人独立拍摄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图片与涉案作品是同一作品。***公司未经*****,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另主张***公司侵害其署名权,应当提交***公司未署名的证据予以证明。依照署名的通常做法,署名一般出现在文章开头、结尾或相应图片下方。本案中,***提供的公证截屏不完整,无法据此确定***公司是否为***进行了署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主张***公司侵害其署名权,本院不予支持。
经核实侵权图片已经删除,***撤回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合理支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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