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133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京,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腾飞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583606812L。
法定代表人:**京。
原告***与被告***、被告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80元,减半收取3019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