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7民初1399号之一
原告:北京荣盛鼎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4号院3单元1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杜各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荣盛鼎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荣盛鼎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荣盛鼎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北京荣盛鼎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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