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74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春,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杜各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583606812L。

法定代表人:崔伟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华,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冀0691民初74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不服,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冀069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复议申请人被冻结在法院账户银行存款144001.63元解冻。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复议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且,申请人与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结算是以民间施工队实际施工人结算,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院据此作出的保全裁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属于案件实体问题,需要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进行审查、评判,不属于财产保全审查的范围。本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并无不当,故对其复议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