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740号
申请人: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杜各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583606812L。
法定代表人:崔伟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受理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001.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001.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保全费1240元,由申请人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