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7859号
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南刘陀村村西(博程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