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7286号 起诉人: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起诉人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木景公司)起诉保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起诉材料。朗润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公司立即向朗润木景公司支付货款7073.34元;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朗润木景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北京××工程木方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木景公司承包北京××工程木方供货及安装工程,朗润木景公司主要负责木地板、**、木栏杆等劳务施工及材料供应安装服务,约定供货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暂定),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728381.00元。进场后,朗润木景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实际开始供货。双方对付款周期约定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款20%;每月付至实际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产值80%,经双方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甲方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2年,从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朗润木景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供货完成,××公司以出具的完成工程量确认单,按此单据及合同单价结算金额应为775208.2元,但××公司结算时扣除朗润木景公司60000元(私自拆除朗润木景公司木地板),在此基础上××公司出具结算会签单,朗润木景公司2020年1月开出全部余额发票,但××公司直至今日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逾期货款人民币7073.34元。现朗润木景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木景公司多次催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朗润木景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朗润木景公司与××公司所签订的《木方工程分包合同》中虽然约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但该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诉争工程地点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朗润木景公司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