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7286号
起诉人: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起诉人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木景公司)起诉保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起诉材料。朗润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公司立即向朗润木景公司支付货款7073.34元;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朗润木景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北京××工程木方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木景公司承包北京××工程木方供货及安装工程,朗润木景公司主要负责木地板、**、木栏杆等劳务施工及材料供应安装服务,约定供货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暂定),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728381.00元。进场后,朗润木景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实际开始供货。双方对付款周期约定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款20%;每月付至实际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产值80%,经双方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甲方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2年,从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朗润木景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供货完成,××公司以出具的完成工程量确认单,按此单据及合同单价结算金额应为775208.2元,但××公司结算时扣除朗润木景公司60000元(私自拆除朗润木景公司木地板),在此基础上××公司出具结算会签单,朗润木景公司2020年1月开出全部余额发票,但××公司直至今日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逾期货款人民币7073.34元。现朗润木景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木景公司多次催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朗润木景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朗润木景公司与××公司所签订的《木方工程分包合同》中虽然约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但该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诉争工程地点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朗润木景公司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