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威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215民初307号
原告: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南街。
法定代表人:马海斌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冲腾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同市威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二路新世纪南苑。
法定代表人:乔岗乔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二路新世纪南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州农商行)与被告大同市威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帝公司、被告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州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冲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帝公司、被告中博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威帝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186331.57元(截止2019年10月21日),及归还贷款前的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中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1日,被告威帝公司在云州农商行下设机构办理保证担保贷款2950000元,贷款用途为续贷,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年利率为6.5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年利率加收50%,逾期后利率执行9.795%,贷款按月结息。被告中博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被告威帝公司因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威帝公司、被告中博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或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州农商行于2020年5月7日变更为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1日,被告威帝公司在云州农商行下设机构办理保证担保贷款2950000元,贷款用途为续贷,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年利率为6.5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年利率加收50%,逾期后利率执行9.795%,贷款按月结息,被告中博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截止2019年10月21日,被告威帝公司欠原告贷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186331.57元。
上述事实,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欠息说明、借款人资料资某、保证人资料资某、影像资料资某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威帝公司向原告云州农商行借款2950000元的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据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威帝公司欠原告贷款本金2950000元,截止2019年10月21日利息186331.57元,保证人中博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本院认定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行为均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云州农商行要求被告威帝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被告中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同市威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1日利息186331.57元;以及归还贷款前的相应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利率按年息9.795%计算)。
二、被告大同市中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91元,由被告大同市威帝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彪
人民陪审员  徐贵仁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泽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