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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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52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同德县交通运输局,住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城关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38493.6元及利息124166.33元,案件受理费15016.95元,合计1177676.88元整。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工程款1038493.6元及案件受理费15016.95元,合计1053510.55元,剩余的本案利息124166.33元申请人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52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